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關于印發《宣城市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現將《宣城市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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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管理,提高 區域糧食市場安全保供能力,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安 徽省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文件,結合本市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是指市人 民政府儲備的,用于穩定糧食市場、保障軍需民食,有效應 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
的成品糧,品種為大米。
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不得以原糧或半成品糧折合代替。
第三條 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的儲存、輪換、動用、管 理,以及從事和參與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經營管理和監督檢
查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實行“政府委托、部門監 管、企業運作”的管理方式,糧權和動用權屬于市人民政府,
應急動用時服從市人民政府調控。
第五條市發改委(糧儲局)負責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
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擬定并督促計劃落實,對市級政府成品
糧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市財政局按
照承儲企業已落實的儲備規??偭考百M用補貼標準,安排財
政補貼資金,并根據市發改委(糧儲局)審核認定的結果, 撥付補貼資金;配合相關部門對承儲企業有關財務執行情況 和儲備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農發行宣城市分行 根據相關信貸政策,及時安排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所需貸
款,并實施信貸監管。
第六條 承儲企業負責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的運作管 理,執行政府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業務管 理制度,并對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負責。
第七條 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實行計劃管理,承儲計劃 由市發改委(糧儲局)會同市財政局和農發行宣城市分行下 達承儲企業。承儲企業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如期按計劃實施。 市發改委(糧儲局)根據計劃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明
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八條 承儲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確保安全的基礎 上,通過公開方式選擇與具備經營資質、信譽良好的國有、 民營糧食加工企業或糧食貿易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 業)進行合作。承儲企業應與合作企業簽訂相關合同,明確 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合作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備一定規模的大米收儲、加工、批發等能力;
(3)企業信用良好,3年內沒有違反糧食政策法規記錄、
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4)滿足糧食市場調控和應急保供體系布局需要;
(5)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建立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入庫質量檢驗制度和質 量檔案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標準進行質量檢驗。對不符合國
家標準質量等級的成品糧不得入庫;
(2)嚴格執行國家《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 術規范》等規定,依法建立健全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倉儲管 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
管、專賬記載,保證賬實相符、儲存安全;
(3)倉房必須保持完好、干凈整潔,成品糧倉庫要符 合低溫儲存標準,配備隔熱、降溫、防潮和通風等設施。不
準使用禁止的化學藥劑對空倉或成品糧進行處理;
(4)按照成品糧儲藏要求,定期進行檢查,分析糧情,
做好糧情檢測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得發生壞糧事故;
(5)按照有關統計、財務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 管理賬簿、臺賬,并定期進行核查,做到賬目齊全、裝訂規
范、內容真實、賬實相符;
(6)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的安全保
管。配備必備的檢驗設備和質檢人員,定期對儲備的成品糧
質量、衛生狀況進行檢驗,保證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并符合
食用衛生標準;
(7)嚴格執行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各項管理制度,規 范程序,建立健全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各類業務臺賬,每月
定期上報儲備庫存報表。
第十條 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實行定期輪換和動態管
理,由承儲企業自行組織輪換,原則上6個月內完成1次輪換。
第十一條 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的輪換要遵循有利于 保證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糧食市場穩定,有
利于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十二條 成品糧原則上應為30天內加工的產品,各項 常規質量指標及包裝標簽標識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食品安全
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不得架空輪換,可以采取先輪入后 輪出、即出即入等方式實行動態輪換,出入庫須各控制在15 日以內。除緊急動用和正常輪換期外,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
庫存數量在任何時點不得低于規模總量的90%。
第十四條 實際存儲點因保管需要進行貨位移動的,承 儲企業需報經市發改委(糧儲局)同意后方可實施,實施后
需經市發改委(糧儲局)驗收確認。
第十五條 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在市域內發生重大突發事
件、重大疫情和嚴重自然災害等引起的糧食市場供求異常或 供應短缺等情形下,由市發改委(糧儲局)會同市財政局等 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抄送農發行宣城市 分行,并報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方案應包括動用的品種、
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和費用結算等內容。
第十六條 市發改委(糧儲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 動用方案下達動用指令并組織實施,承儲企業必須嚴格執行 動用指令,保質保量及時組織或配合做好市級政府儲備成品 糧的裝卸、運輸、配送等工作,確?!罢{得出、用得上”。
動用后及時完成等量補庫。
第十七條 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動用的資金費用按動
用方案執行,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委(糧儲局)審核清算。
第十八條 市級成品糧儲備費用利息補貼等列入市級 財政預算,費用補貼標準為每年180元/噸。市級成品糧利息 費用補貼標準按市農發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出、入庫費用 標準為出庫20元/噸,入庫40元/噸。成品糧輪換價差虧損據
實結算并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補貼資金管理按照“誰用款、誰負責”的原 則實施。市發改委(糧儲局)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 嚴格按照預算管理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有關規定,加強資
金使用管理。
市財政局按規定對補貼資金實施績效管理。
農發行宣城市分行應當加強對市級政府成品糧儲備信
貸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監管。
承儲企業是補貼資金使用主體,負責補貼資金日常使用
和管理,配合做好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行為的,依法依
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三年內不得
從事市級政府成品糧油儲備承儲業務。
(1)因承儲企業原因導致出現數量不真實、質量不合
格、儲存不安全等情形;
(2)不執行應急動用或調運指令,不落實行政監管整
改要求;
(3)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重
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業名單。
第二十二條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或承儲企業負責人、工 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
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糧儲局)、市財政局
和農發行宣城市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