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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進全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文化和旅游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特制定《淮南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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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 2021年12月15日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淮南市文化和旅游信用體系建設,構建文化和旅游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文件精神,結合淮南市文化和旅游行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淮南市內對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的信息歸集、信用等級評定、評價結果應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從事文化和旅游行業經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公正、客觀、科學”原則,運用公共信用數據、行業信用數據和市場主體自主報送的數據,按照公開的指標、算法和程序,對市場主體信用狀況進行量化,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條 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評價,制定發布全市統一的行業信用評價方法、標準和指標體系,建設市級行業信用監管平臺,依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及時歸集、上報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所需的信用數據,依申請對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復核,負責轄區內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第五條 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定期發布或更新全市文化和旅游行業主體相關信用信息。
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通過“信用淮南”網向社會公開全市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相關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評價
第六條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依規整合各類信用信息,對市場主體開展全覆蓋、標準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
第三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七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
將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事項,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對信用風險一般的市場主體,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于行業信用
第八條 對于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在其辦理文化和旅游行業的行政許可事項時提供便捷服務,在同等條件下予以積極支持;
(二)優先安排相關專項資金或者其他資金補助;
(三)優先在信用便民惠企應用中予以推薦;
(四)優先利用“信用淮南”網絡平臺開展宣傳;
(五)在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表彰獎勵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六)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九條 對于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以下嚴管措施:
(一)重點審查文化和旅游行業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二)利用“信用淮南”網進行信用預警公示;
(三)限制參加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四)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條 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將市場主體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市級大數據主管部門、市級信用主管部門及相關市級部門,推動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廣泛應用,促進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加強信用管理、提升誠信意識。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十一條 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所在縣區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各縣區(園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場主體異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用數據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告知市場主體。若復核中發現情況比較復雜,可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累計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各縣區(園區)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市場主體復核結果的同時,將相關結果報送至市級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監管平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