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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合肥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正式開展啦,有關合肥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時間材料和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如下,有想要申報的朋友可以咨詢小編輔導申報。
合肥市企業技術中心免費咨詢:19855108130(手機/微信)
一、合肥市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材料
申報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請從合肥市經信局網站“產業政策”欄目(2018年01月04日文件)下載《管理辦法》及相關附件,并根據其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具體包括: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認定材料(評價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專項審計報告(《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中第1、2、3、4、5、6項指標)、2021年企業年度審計報告、申報材料承諾函等有關資料。
二、合肥市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時間、要求
(一)企業將申報材料裝訂成冊(一份),與電子版同步提交至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待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推薦上報至市經信局后,企業登錄“合肥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系統” ,注冊并填報有關數據。為幫助企業深入理解《管理辦法》,熟悉認定程序,市經信局科技處將于2月中下旬舉辦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培訓會,培訓不收取任何費用,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二)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于3月25日之前,完成企業申報材料初審,并將初審合格的企業名單正式行文推薦至市經信局科技處。
(三)市經信局將按照《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核查和初評,并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統計局等部門對申報企業進行現場查驗,確定2022年度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三、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我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規范和加強我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和《安徽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為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提升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我市對各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機制較好、創新績效顯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四條 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統計局負責指導協調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相關工作。市經信委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和評價工作。各部門要根據自己的職能支持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形成共同推進企業自主創新的協調聯動工作機制。
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負責轄區內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一般每年組織一次,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根據市經信委的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受理申請的截止時間為當年的3月底。
第六條 申請認定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在我省(市)同行業(產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和發展潛力。
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兩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申報年度前連續兩年盈利(生物醫藥等前期研發投入比較大的企業可以一事一議)。
(二)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兩年以上。
(三)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技術中心主任,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品牌,其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全省同行業中處于領先。
(四)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和較強的科技研發持續投入能力。
(五)專職從事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15人;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凈值不低于200萬元;近兩年內開發國內領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不少于2個;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當年不低于200萬元;按行業系數折算后,年科技活動經費支出占產品銷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年產品銷售收入3億元以上企業可不受此條限制);上述五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不得低于評價指標值。
(七)企業兩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或因涉稅違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以及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它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認定程序:
(一)企業依照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附件1)、《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附件3)和《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證明材料》(附件5),申報材料一式一份。
(二)市經信委依據《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6)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見。
(三)依據初評結果,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統計局等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后,擇優予以認定。
第八條 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統計局,在受理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初審上報的申報材料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聯合發文,公布認定結果。
第三章 評 價
第九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市經信委會同合肥市企業技術中心協會定期對已認定的市企業技術中心進行評價,原則上兩年一次。市經信委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評價與申報認定同步。
評價材料主要包括合肥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已被認定市級技術中心企業應按當年復評文件要求將評價材料報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附件3)及《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證明材料》(附件5)。
(二)數據初審。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報市經信委(評價材料一式一份)。
(三)數據核查。市經信委對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并依據《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第十一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80至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5至80分之間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60至65分之間為基本合格;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3.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凈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不得低于規定標準。
第十二條 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統計局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并由市經信委將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獎勵與支持
第十三條 為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對首次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按照所在縣區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獎勵兌現。
第十四條 對評價優秀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優先推薦申報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支持申報國家、省技術創新類有關項目。
第五章 撤 銷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三)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
(五)不上報年度評價材料,或上報的評價材料經核實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
(六)企業技術中心存在不符合評價指標基本要求,經督促,拒不改正的;
(七)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
(八)所在企業及企業法人被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它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十六條 市經信委負責對撤銷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的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經核實如提供了虛假材料,取消申請資格,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市經信委將失信違法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完成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調整情況報市經信委。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原合經信科技〔2012〕481號關于印發《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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